白府办[2012]9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所有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并在专业银行开设“白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负责归集、平衡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所需的各项资金,专户采取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项审批的管理模式,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三条 县征地安置办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及拨付。
第二章 资金构成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构成:
(一)支付直接用于被拆迁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过渡费、搬迁补助费、购房补助费等以及拆迁主体、服务单位的劳务费、拆迁奖励资金和补遗资金等。
(二)其他需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中支付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年度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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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一次性将资金足额拨入“白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
第六条 业主部门按工作进度拟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征地安置办审批,县分管领导指示同意后,县财政局两个工作日内从“白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设施补偿费、青苗作物补偿费等费用按程序审核后,分项直付。不可预计费,按实际发生数,由财政局核拨。
第八条 对实行货币安置拆迁户进行所需的社保资金,由县社保局进行概算,征地安置办、财政局共同审核,拨付至县社保局专户。
第九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拨付办法。
(一)使用范围。用于开展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事务性开支和土地征收所涉各类劳务(误)工补贴、工作人员下乡补助、差旅费用、办公设施添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稳定等相关费用。
(二)拨付办法。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预拨付和验收拨付相结合的办法,即在工作开展前预拨付总额的70%,工作完成后,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牵头,国土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人社局、房产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30%。
第十条 征地拆迁安置奖励经费,安置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至县征地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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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征地安置办、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进行审计、审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补偿安置政策造成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三)虚列补偿项目、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四)随意支付拆迁安置款无法追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有关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6日印发 ————————————————————————————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