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4〕4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协税护税与涉税信息交换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琼府办〔2009〕4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协税护税与涉税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白府办〔2012〕11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税收征收管理,推进地税部门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有效监控税源。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工程报建手续时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同时按实际缴纳“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证明书及缴纳“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契税完税证明予以报建,否则不予报建。
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县房屋产权权属变更、商品房网签数据、商品房销售月报表,办理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和房产预售许可证等房产交易信息资料。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先完税后办证”规定,把好完税关。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
或者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房地产建筑安装完税证明、转让房地产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并将完税证明资料建档备案。对未依法缴清税款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起生效,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印发